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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玉德与季景岗、季海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玉德,季景岗,季海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747号原告:申玉德,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季景岗,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季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申玉德与被告季景岗、季海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季景岗现已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 智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刘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