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2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杨、栾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杨,栾骋,张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杨,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栾骋,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成琴,女,1979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杨与被执行人栾骋、张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成琴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成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6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双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