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2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为刚与杨卫强、顾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为刚,杨卫强,顾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为刚。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琴。被执行人:杨卫强。被执行人:顾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为刚与被执行人杨卫强、顾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2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