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为刚与杨卫强、顾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为刚,杨卫强,顾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为刚。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琴。被执行人:杨卫强。被执行人:顾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为刚与被执行人杨卫强、顾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2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