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鸿吉、朱江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鸿吉,朱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刘鸿吉,男,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朱江兰,女,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刘鸿吉与朱江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赣019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江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4395元,支付逾期利息2568.16元,(自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8月1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847.5元,被执行人朱江兰还需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6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江兰的存款及收入:78877.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