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鑫与苏州柏勒夫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鑫,苏州柏勒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547号申请执行人朱鑫,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苏州柏勒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法定代表人干留咪。朱鑫与苏州柏勒夫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5]第894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苏州柏勒夫工贸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朱鑫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合计13683.33元。2017年6月13日,权利人朱鑫以苏州柏勒夫工贸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3683.33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包括本案在内,本院先后受理以苏州柏勒夫工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33件,执行标的合计971016.53元,为便于处理,本院一并执行。执行中,经所有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其他相关权利人同意,苏州柏勒夫工贸有限公司之物资以变卖方式处置,处置款项全部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保全费及抵付承租厂房的占有使用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3029.65元。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已变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第894号仲裁裁决有关朱鑫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梁天成书 记 员 金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