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大清与被告刘文强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清,刘文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669号原告吴大清,女,汉族。被告刘文强,男,汉族。原告吴大清与被告刘文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大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大清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大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大清负担。审判员 周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