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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淑萍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淑萍,景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高淑萍,女,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姚辛庄村村委会妇女主任,住北京市通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景社平,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隆东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京0109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景社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高淑萍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办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琉璃渠大街1号×幢×层商业用房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高淑萍名下,所需费用由高淑萍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新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