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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安龙、郭晓丽、刘春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安龙,郭晓丽,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4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安龙,男,34岁,1983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晓丽,女,33岁,1984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春梅,女,40岁,1977年11月18日出生。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安龙、郭晓丽、刘春梅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5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安龙、郭晓丽、刘春梅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