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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方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方某某,徐某某,惠州市联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19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中。法定代表人:吕新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超、陈晓红,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某,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惠州市联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叶挺东路12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诉被告方某某、徐某某、惠州市联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杏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