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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刑更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夏飞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飞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184号罪犯夏飞宇,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飞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2015年8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李京儒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夏飞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焊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得3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夏飞宇有关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夏飞宇系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多次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数罪并罚,有吸毒史,再犯罪预测率高,在监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生效刑事判决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个体预测结果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飞宇在监表现较好,综合考虑其原判数罪并罚,有吸毒史,再犯罪预测率高等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飞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秦 慧审 判 员  胡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汪亮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