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娜与唐星存、唐业熊、刘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保107号申请执行人:刘娜,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唐星存,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唐业熊,男,194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刘玉田,女,194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娜与被执行人唐星存、唐业熊、刘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唐业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000元。本院认为,(2017)湘1121民初151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娜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冯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丽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