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执4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施红娟与朱振滔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红娟,朱振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204号申请执行人:施红娟,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朱振滔(曾用名朱振涛),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380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施红娟与朱振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朱振滔名下(与他人共有)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处,本院已依法查封。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振滔承诺自行售卖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并于2017年10月1日前清偿,申请执行人施红娟表示同意。另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分别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238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新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