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裴泽喜、吴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裴泽喜,吴伟,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北五村民委王峡村民小组,韦桂新,何建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民监2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裴泽喜,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南宁市。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伟,男,1983年6月1日出生,壮族,现住来宾市兴宾区。原审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北五村民委王峡村民小组。代表人覃家屿,该村村民小组长。原审第三人:韦桂新,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来宾市兴宾区。原审第三人:何建常,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来宾市兴宾区。二审上诉人裴泽喜与二审被上诉人吴伟、原审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北五村民委王峡村民小组、原审第三人韦桂新、何建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来民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吕志雄审判员 罗 旭审判员 张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捷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