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9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朱袁瑛子、丁烜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袁瑛子,丁烜诚,李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42-2号申请人朱袁瑛子,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丁烜诚,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李爱珍,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朱袁瑛子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丁烜诚、李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丁烜诚、李爱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丁烜诚、李爱珍共同所有的位于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西街黄金水岸18栋2单元601室的房产已于2016年5月6日转卖他人,查明被执行人李爱珍名下有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赣E×××××),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丁烜诚依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李爱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丁烜诚、李爱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文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