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刑更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罪犯付兴华犯贪污、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609号罪犯付兴华,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丰宁县,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滦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兴华犯贪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兴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2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兴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意第342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付兴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兴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金小雁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