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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福浩与被执行人姜长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浩,姜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福浩,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盘石店镇野口村182号。被执行人:姜长喜,男,1955年出生,住海阳市盘石店镇桃李村2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姜长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长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长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子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