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民终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克荣、李新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克荣,李新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克荣,女,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玲,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法,男,197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宜阳县。上诉人孙克荣因与被上诉人李新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7民初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7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克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蔡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琦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