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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万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万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5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万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诉万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德旺于2017年7月25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延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