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万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万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5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万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诉万某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德旺于2017年7月25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延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