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佳云与吴武斌、吴剑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佳云,吴武斌,吴剑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417号原告:余佳云,女,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吴武斌,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吴剑苏,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余佳云与被告吴武斌、吴剑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余佳云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佳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佳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计1151元,由原告余佳云负担。审判员 周惠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