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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2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余佳云与吴武斌、吴剑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佳云,吴武斌,吴剑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417号原告:余佳云,女,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吴武斌,男,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吴剑苏,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余佳云与被告吴武斌、吴剑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余佳云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佳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佳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计1151元,由原告余佳云负担。审判员  周惠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