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毛燕华、冯喜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燕华,冯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燕华,汉族,住来宾市。被执行人冯喜旭,男,壮族,住来宾市,申请执行人毛燕华与被执行人冯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燕华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喜旭不服本案执行依据,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桂13民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再审毛燕华与冯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灵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