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淑芬、梁丽娟、孙驰、梁立华、梁丽荣、张慧敏与梁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芬,梁丽娟,孙驰,梁立华,梁丽荣,张慧敏,梁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民初1893号原告:刘淑芬,女,1944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梁丽娟,女,1968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孙驰,女,1991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梁立华,女,1969年5月16日,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原告:梁丽荣,女,1973年1月14日,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原告:张慧敏,女,1995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住吉林四平市。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宪文,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福,男,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刘淑芬、梁丽娟、孙驰、梁立华、梁丽荣、张慧敏与被告梁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丽娟、刘淑英、孙驰、梁立华、梁丽荣、张慧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宪文,被告梁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淑芬、梁丽娟、孙驰、梁立华、梁丽荣、张慧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占地补偿款77,426.18元;2、诉讼费由梁福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各原告以家庭方式分得7口人承包地60余亩,其中大谷茬15.20亩。2013年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占用大谷茬土地5.07亩,每亩补偿42,050.00元,总计补偿款213,193.00元。修建高速公路占用的5.07亩土地中有各原告2亩,有梁福3.07亩。2013年4月29日,双山镇余粮村将占地补偿款213,193.00元全部打到梁福名下,由梁福全部支取。各原告找梁福索要未果,后经村委会及镇领导协调未果,故诉至法院。梁福辩称,占地补偿款属实有,但给我父母看病了,另外我还有债务,我偿还债务了,我还出了次车祸,用补偿款赔偿了。现在这钱已经花完了。刘淑芬、梁丽娟、孙驰、梁立华、梁丽荣、张慧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证明六原告系一个家庭户,依法提供双辽市双山镇余粮村村民委员会三份证明材料,证明高速公路占原告刘淑芬耕地0.2公顷,0.2公顷占地补偿款被梁福占有。对以上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六原告系一个农村家庭承包户成员。2013年国家高速公路占用大谷茬土地0.507公顷,其中有被告梁福0.307公顷,有六原告0.2公顷。每亩补偿42,050.00元,总计213,193.00元。2013年4月29日此款由被告梁福领取,其中包括六原告应得的77,426.18元。原告找被告梁福索要,被告拒付,后经村委会及有关领导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淑芬、梁丽娟、孙驰、梁立华、梁丽荣、张慧敏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被告梁福与六原告不是一个农村土地承包家庭户,其依法不享有六原告的征地补偿权利,其长期占用六原告占地补偿款不归还是不当得利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返还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被告梁福以补偿款给父母看病、还债为由,拒绝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福返还原告刘淑芬、梁丽娟、孙驰、梁立华、梁丽荣、张慧敏承包地征收补偿款77,426.18元。本判决于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被告梁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国义审 判 员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孔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