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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任某、朱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任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朱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上诉人任某、朱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任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朱某于2017年7月27日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任某、朱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朱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上诉人任某、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庆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