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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全升与张庆海、张瑞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升,张庆海,张瑞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244号原告:刘全升,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宇,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庆海,男,1971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被告:张瑞鹏,男,1995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高,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刘全升与被告张庆海、张瑞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全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全升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全升负担。财产保全费1070元,退还原告刘全升。审判员  程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家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