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国栋与王明凯、山西昊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王明凯,山西昊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120号原告:王国栋,太原市统计局调查队职工。被告:王明凯,山西昊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山西昊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万柏林区长兴南街新晋祠路口。法定代表人田国强,经理。原告王国栋与被告王明凯、被告山西昊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国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国栋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