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殿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殿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刑初47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殿军(重复户籍,已注销),男,1978年9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桦川县。2017年2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卢修永,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7]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殿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殿军及其辩护人卢修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邓某(已判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轻型普通货车装有暗箱,可通过给暗箱加水和放水的方式来改变货车过磅时的重量。2016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殿军利用该辆货车多次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工人路某尚机械厂购买废铝材。其中在2016年6、7月份和8月中旬各一次,被告人赵殿军与邓某通过给货车加满水过磅后,再将水放掉来购买废铝材过磅的方式,窃取台州川尚机械厂的废铝材,该两次共窃得废铝材1.6余吨(1.6吨废铝材价值人民币13600元)。同年9月26日,被告人赵殿军与邓某再次给该辆货车暗箱加水来到川尚机械厂购买废铝材实施盗窃,在空车过磅后未购得废铝材时被查获。另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赵殿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7日,被告人赵殿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殿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邓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电子过磅单,机动车辆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同案犯邓某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立功材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殿军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系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追缴或按折价款责令退赔,返还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殿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赵殿军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或按折价款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钟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富菊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