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6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蒋亨贵与肖世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亨贵,肖世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712号原告:蒋亨贵,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职业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清,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世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职业不详。原告蒋亨贵与被告肖世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蒋亨贵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亨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亨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619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东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