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蒋亨贵与肖世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亨贵,肖世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712号原告:蒋亨贵,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职业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清,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世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职业不详。原告蒋亨贵与被告肖世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蒋亨贵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亨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亨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619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东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