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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南与高增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南,高增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424号原告周南,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高增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南诉被告高增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提供的长春汽开区四联大街25-312栋1门6楼112室并非被告的现住所地,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6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孙红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