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南与高增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南,高增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424号原告周南,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高增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南诉被告高增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提供的长春汽开区四联大街25-312栋1门6楼112室并非被告的现住所地,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6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孙红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