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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辖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侯宇坤、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宇坤,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赵云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辖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宇坤,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经营者:侯宇坤,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审被告:赵云风,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上诉人侯宇坤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云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2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侯宇坤上诉称,1、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虽然和被上诉人签订了经销协议,但该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并没有履行该协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实际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实际业务往来;2、本案的另一当事人赵云凤是被上诉人在郑州地区的销售代理人负责和业务单位沟通、联络;3、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出现问题,导致相关单位和被上诉人产生争议,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没有协商好,是导致本案产生的主要问题。4、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原告就被告,原告应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区,因此本案应该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起诉材料看,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签订了“欧波”牌系列《经销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须向甲方(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12月31日,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赵云凤向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愿意对相关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侯宇坤作为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的经营者,知晓约定管辖的内容。现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赵云凤,要求两被告支付所欠的货款并承担相关利息。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侯宇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献梅审 判 员 丁 杰审 判 员 司武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