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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程天利与李喜兰、刘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天利,李喜兰,刘春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617号原告:程天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李喜兰,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刘春辉,男,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居民,在招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天利诉被告李喜兰、刘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天利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天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天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天利负担。审 判 长  赵明伟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人民陪审员  刘尊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永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