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程天利与李喜兰、刘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天利,李喜兰,刘春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617号原告:程天利,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李喜兰,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刘春辉,男,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居民,在招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天利诉被告李喜兰、刘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天利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天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天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天利负担。审 判 长 赵明伟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人民陪审员 刘尊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永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