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恒龙与潘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恒龙,潘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125号申请人:张恒龙,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潘虹,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申请人张恒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虹价值17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魏科以其所有的位于1-B区喀拉尕什45-251建筑面积101.83平方米的住宅用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恒龙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担保人魏科所有的位于1-B区喀拉尕什45-251建筑面积101.83平方米的住宅用房;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潘虹价值17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三、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张恒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