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钰钧与赵君凤、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钰钧,赵君凤,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439号原告:王钰钧,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合,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君凤,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李丽,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钰钧诉被告赵君凤、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钰钧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君凤、李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钰钧撤回对被告赵君凤、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3元,减半收取2316.5元,由原告王钰钧负担。审判员 朱菊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