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士军、董向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士军,董向华,林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士军,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董向华,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梅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晓阳,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伟平,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惠阳,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士军、董向华与被申请人林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刘士军、董向华申请再审称:1、一审审判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已履行对被申请人债务,依法对申请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3、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并立即停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士军、董向华于1987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存在婚姻关系。2014年1月24日,申请人刘士军向被申请人林晓阳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刘士军向林晓阳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月息18‰,未载明还款期限。2014年1月26日,林晓阳分二次共向刘士军转账支付款项人民币500万元。刘士军尚欠林晓阳借款人民币89.372万元及利息(仅支付至2015年2月26日),2016年1月25日,林晓阳以刘士军在与董向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未还为由,诉至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法院。该院以诉争借款应为二申请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申请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申请人刘士军、董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刘士军、董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晓阳借款人民币89.37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在再审期间,关于申请人刘士军、董向华提出:1、一审审判程序违法问题。经查,一审根据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的地址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程序合法;2、二申请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已履行对被申请人债务,依法对申请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的问题。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刘士军、董向华提出,已履行对被申请人债务,依法对申请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不予采纳。3、在无法认定原判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不能中止原判的执行。二申请人提出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刘士军、董向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士军、董向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连小彬审判员 陈少杰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维速录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