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余西珍与蔡泽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西珍,蔡泽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418号原告:余西珍,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蔡泽云,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余西珍与被告蔡泽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余西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陈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西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余西珍负担。审判员 陈忠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章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