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5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勉县金鑫汽车修理厂与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104号勉县��鑫汽车修理厂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金鑫汽车修理厂与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给付勉县金鑫汽车修理厂各项费用合计9060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勉县金鑫汽车修理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执行58215元、用车辆抵偿执行款11000元(申请人勉县金鑫汽车修理厂均已全额领取),剩余24838元执行款未履行。案件终结后,勉县金鑫汽车修理厂发现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遂向被执行人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24838元执行完毕。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24838元申请人勉县金鑫汽车修理厂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勉县金鑫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夏邑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