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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秦士才与陈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士才,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秦士才,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禹城市。被执行人陈宏,男,1963年4月2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秦士才与被执行人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审结。该案(2016)鲁1482执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洪才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保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