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79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与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组织机构代码A8064430-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区冬青工业园天顺路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受该厂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06073-5,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与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支付货款2033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90元,由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经本院向滁州市全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房产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执行中,经本院向滁州市全椒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皖M×××××、皖M×××××的车辆信息,被本院依法查封,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控制。执行中,经本院赴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张贴公告。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安徽新大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陆区电气自动控制设备厂表示无法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审 判 员 许正平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