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宗太与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太,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宁020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太,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建将,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玉宏,男,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石嘴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做出的(2017)宁0205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吴玉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启太租赁费452073元、运费5000元、违约金135621.9元、赔偿未追还租赁物1620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72元、执行费10004元,共计77038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吴玉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启太案件款770388.9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马占杰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