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刘耀定、程祥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耀定,程祥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刘耀定,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程祥耀,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刘耀定与被执行人程祥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802民初5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耀定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耀定与被执行人程祥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耀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02执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