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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后勤、闵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后勤,闵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137号被执行人肖后勤,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闵涛,男,198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本院在执行肖后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9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闵涛外出,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且经查询系统查询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子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