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梁文甫与王文林、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甫,王文林,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461号原告:梁文甫,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霖,河南同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林,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工大科技园1#楼南区原告梁文甫诉被告王文林、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梁文甫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甫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梁文甫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社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