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纪某某、李某某、某保险公司、黑山县某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纪某某,某保险公司,李某某,黑山县某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468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赵某某,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某某,男,辽中县。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负责人:刘某某。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黑山县。被告:黑山县某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负责人:董某。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黑山县。负责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纪某某、李某某、某保险公司、黑山县某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回对被告纪某某、李某某、某保险公司、黑山县某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