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保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爱平申请执行董璞、王威、祝贺、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平,董璞,王威,祝贺,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654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平,女,汉族,1962年12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被执行人董璞,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被执行人王威,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被执行人祝贺,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被执行人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宝丰县商酒务镇政府院内商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威,总经理。张爱平申请执行董璞、王威、祝贺、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7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董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爱平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7日开始,以2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计至该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威、祝贺、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55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董璞、王威、祝贺、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董璞、王威、祝贺、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0日权利人张爱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璞、王威、祝贺、河南邓林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3112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