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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宝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837号原告:重庆市宝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本路。法定代表人:胡光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法定代表人:雷树生,董事长。原告重庆市宝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宝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当天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及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宝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廖鸣晓审判员  邓 山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