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敏春与徐振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春,徐振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533号之二原告:王敏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天明,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中,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振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昕,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春与被告徐振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春撤回对被告徐振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吉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