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冉海燕与青海达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东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海燕,青海达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冉海燕,女,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个体,住西宁市。被执行人青海达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塔尔镇下周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东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东林,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青海达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海燕与被执行人青海达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东林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冉海燕欠款270000元。剩余1562641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2017年12月底前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62641元,2018年6月底前给付300000元,2018年12月底前给付400000元,2019年6月底前给付300000元,被执行人并按实际逾期给付欠款天数,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该案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的剩余款项1562641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被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