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吕林清刘泽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吕林清,刘泽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住所地荣昌区昌州街道办事处海棠大道1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12918-9。法定代表人:荣增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吕林清,男,汉族,1956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刘泽桃,女,汉族,1958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林清,刘泽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李小莉与李安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53执恢9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收到本裁定书内二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琳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