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4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众武、安徽安得利饲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众武,安徽安得利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4537-1号申请人:王众武,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被申请人:安徽安得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0198285N。法定代表人:田公伟,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众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2017年1月18日上午于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六金出2016-78号土地中折合人民币78万元整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等财产保全。王众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78万元,作为其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众武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安得利饲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8日上午于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六金出2016-78号)土地中折合人民币78万元整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