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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4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夏长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460号之一被执行人:夏长江,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郧西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关于被执行人夏长江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