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权胜、郑杏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权胜,郑杏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权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郑杏泽,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权胜与被执行人郑杏泽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865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