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靖与姜楠、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靖,姜楠,黄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856号原告:杨靖,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楠,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被告:黄芳,女,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剑,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靖与被告姜楠、黄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靖负担。审判员 凤维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昇 百度搜索“”